(2014)康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文海与史向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海,史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康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海,男,196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康保县。被执行人史向东,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康保县。本院在执行王文海与史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史向东于2010年离家出走后一直下落不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不具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能力,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康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9896元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志军审判员 张 晖审判员 李杰中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任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