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梨郭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梨郭民初字第389号原告王某某,女,1969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罗某,男,1967年7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王某某150元。审判员 :谢瑞桥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 赵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