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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开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朱连齐与许全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吴开民初字第468号原告朱连齐。委托代理人施明,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全根。委托代理人张德强,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连齐诉被告许全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龚伟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连齐及其委托代理人施明、被告许全根的委托代理人张德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连齐诉称,被告以经济周转困难急需用钱,于2009年3月26日、7月10日分别向其借款100000元,共计200000元,约定6个月内归还。但至今被告分文未付。故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00元。被告许全根辩称,借款属实。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6日,被告许全根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朱连齐现金壹拾万元整,借款人许全根;2009年7月10日,被告许全根再次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朱连齐现金壹拾万元整,借款人许全根。庭审中,原告陈述,2007、2008年期间其给被告供应工程用的砖块遂与被告结识。因工程款多以现金方式结算,故其家中常备现金。2009年,被告因工程开工需要资金为由向其借款,3月26日,其将所结到的工程款100000元以现金方式出借给被告,并由被告出具了借条。同年7月10日,被告承诺将吴江一处工程上砖块供应生意交由原告做为由再次向原告借款,其遂再次以现金方式出借了100000元给被告。被告认可上述借款,并确认因经济原因,对借款200000元未予归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供借条,主张被告向其借款200000元,被告对原、被告间借款20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借条未载明归还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归还,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0元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全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连齐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50元,由被告许全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帐号:10×××99。审判员  龚伟亚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沈敏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