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磐民二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诉被告金明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金明伟,姜文娟,隋文君,刘青颖,齐振兴,刘丹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二初字第45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负责人:杨玉柱,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博超,男,汉族,该单位职员。被告:金明伟,男,汉族,农民。被告:姜文娟,女,汉族,农民。被告:隋文君,男,汉族,农民。被告:刘青颖,女,汉族,农民。被告:齐振兴,男,汉族,农民。被告:刘丹丹,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诉被告金明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00元,由原告承担475.00元,退回原告475.00元。审 判 长 金 霞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代理审判员 代仁龙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许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