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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江执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鹏与被执行人王某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鹏,王某琼,李某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江执字第565号申请人李某鹏。被执行人王某琼。被执行人李某恒。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3)温江民初字第235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李秀鹏申请执行王会琼、李雪恒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并并于2014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某琼、李某恒位于成都市温江区****的全部花木。查封期限一年,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变卖、转移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亮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