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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桂林市××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716号原告桂林市××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桂县临桂镇××路××花园××区。法定代表人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日以被告联系方式不详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桂林市××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粟春平人民陪审员  周道奕人民陪审员  赵生付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恩琴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