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汉民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德阳砼元素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副本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砼元素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汉民初字第1179号原告德阳砼元素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在地广汉市小汉镇团结村。法定代表人邓家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启生,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路2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砼元素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阳砼元素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阳砼元素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阳砼元素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825.5元,由德阳砼元素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廖章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