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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一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凯达汽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顺利汽运有限公司,李小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高民一初字第1284号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顺利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人:罗自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伟红,江西雪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小堂,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凯达汽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李小堂(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红涛独任审判,书记员刘景龙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谢伟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小堂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李小堂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购车。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购车款共计人民币28763元,并于2013年3月8日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曾多次找被告索要欠款,均未有结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欠款28763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购买货车从事运输,2013年2月份被告将货车卖掉,并于2013年3月8日与原告进行了结算。经结算,被告还欠公司28763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一直未向原告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欠款2876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以购车从事运输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后,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依约按时归还借款。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结算后,被告还欠原告28763元,被告未及时归还欠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全部原因,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及当庭抗辩的权利。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小堂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凯达汽运有限公司归还欠款2876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9元,由被告李小堂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红涛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景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