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利州执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胡万喜申请执行涂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万喜,涂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利州执字第1020号申请执行人胡万喜,男,汉族,生于1977年12月18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荣山镇。被执行人涂强,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28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6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涂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涂强的银行存款71725.00元(本金70000.00元、诉讼费775.00元、执行费95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同价值的财产;或冻结、提取相同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多睿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梅洪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