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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五执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安徽省五河县财政局与安徽兴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河县财政局,安徽兴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五执字第00184号申请执行人:五河县财政局。法定代表人:杨晓武,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安徽兴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启兴,该公司董事长。五河县财政局与安徽兴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五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的(2011)五民二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如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五民二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沛专审判员  殷灿文审判员  陈义早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姚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