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商初字第076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行与何美香、陈兆满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行,何美香,陈兆满,陈兆胜,吕冬容,阮经洪,李妙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崇商初字第076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健康路87号。负责人张晓刚。委托代理人金晨,江苏周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虞敏,江苏周秋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美香,女,汉族。被告陈兆满,男,汉族。被告陈兆胜,男,汉族。被告吕冬容,女,汉族。被告阮经洪,男,汉族。被告李妙容,女,汉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诉被告何美香、陈兆满、陈兆胜、吕冬容、阮经洪、李妙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政银行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何美香;贷款于2012年4月11日发放,于2012年9月11日到期;贷款本金10万元已归还1883.5元,期内利息已还清;期内利率为年利率15.66%,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邮政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5400元。陈兆满承诺为何美香的前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人的担保情况:对何美香前述第1项债务,陈兆胜、阮经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陈兆胜前述债务,吕冬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阮经洪前述债务,李妙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请求法院判决:1、何美香、陈兆满立即向邮政银行归还贷款本金98116.5元;并支付逾期罚息(截止2014年3月17日为36425.03元;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以9811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66%上浮50%计算),以及邮政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400元。2、对何美香前述第1项债务,陈兆胜、阮经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对陈兆胜前述第2项债务,吕冬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对阮经洪前述第2项债务,李妙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何美香、陈兆满、陈兆胜、吕冬容、阮经洪、李妙容未到庭答辩。本院认为:原告邮政银行诉称事实有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个人贷款借据、结婚证、共同还款承诺书、逾期客户信息、委托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何美香、陈兆满、陈兆胜、吕冬容、阮经洪、李妙容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何美香、陈兆满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邮政银行归还贷款本金98116.5元;并支付逾期罚息(截止2014年3月17日为36425.03元;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以9811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66%上浮50%计算),以及邮政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400元。二、对何美香前述第一项债务,陈兆胜、阮经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对陈兆胜前述第二项债务,吕冬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对阮经洪前述第二项债务,李妙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3900元,由被告何美香、陈兆满、陈兆胜、吕冬容、阮经洪、李妙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晓芳代理审判员 陈迪金人民陪审员 顾娟娟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蒋菊兰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