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罗万安与其几阿佳、柳以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万安,其几阿佳,柳以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罗万安。被执行人其几阿佳。被执行人柳以杰。申请执行人罗万安与被执行人其几阿佳、柳以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永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其几阿佳、柳以杰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万安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柳以杰已于2014年4月27日因车祸死亡,其几阿佳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罗万安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永执字第16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罗万安发现被执行人其几阿佳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贾云友审判员 李增祥审判员 陈 鑫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