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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东执字第0089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冯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东执字第00896-1号申请执行人冯某,男,1970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计某,女,1981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冯某与被执行人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18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计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计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850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计某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