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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法执字第3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玉子与王玲玲、洛阳大地物流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子,王玲玲,洛阳大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法执字第315-1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子,男,生于1974年1月16日,汉族。被执行人:王玲玲,女,生于1981年6月24日,汉族。被执行人:洛阳大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县宋庄镇三十里村。法定代表人:林国勇,系该公司总经理。陕县人民法院(2013)陕民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陕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陕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委托新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新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玲玲,洛阳大地物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8492.88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介江平审判员  吕红营审判员  刘红魁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江朝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