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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东晓,陈志远与钟福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131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东晓,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海丰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远,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海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福龙,男,汉族,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上诉人陈东晓、陈志远因与被上诉人钟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58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还款协议书》第三条约定:“乙方如违反以上约定……,甲方可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协议书明确了协议签订地为:深圳市宝安区。该协议管辖清楚明确,合法有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签订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徐雪莹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