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商初字第77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立恒、张立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立恒,张立玉,张立伟,张立胤,张立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775-1号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临朐县城龙泉南路31号。法定代表人郭生业,董事长。被告张立恒。被告张立玉。被告张立伟。被告张立胤。被告张立鹏。上列原、被告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五被告银行存款21万元,并已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及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立恒、张立玉、张立伟、张立胤、张立鹏银行存款2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继明代理审判员 王树润人民陪审员 吴 平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永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