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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商初字第77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立恒、张立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立恒,张立玉,张立伟,张立胤,张立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775-1号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临朐县城龙泉南路31号。法定代表人郭生业,董事长。被告张立恒。被告张立玉。被告张立伟。被告张立胤。被告张立鹏。上列原、被告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五被告银行存款21万元,并已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及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立恒、张立玉、张立伟、张立胤、张立鹏银行存款2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继明代理审判员  王树润人民陪审员  吴 平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永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