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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吴令美与民权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令美,民权县房地产管理局,张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民行初字第11号原告吴令美,女,1972年3月13日出生,市民。委托代理人孟祥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民权县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蔡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石顺起,该局法制办主任。第三人张凤英,女,1970年2月2日出生,市民。原告吴令美不服被告民权县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张凤英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案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本案已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令美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萍审 判 员  刘薛玉人民陪审员  刘清一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史先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