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榕民终字第281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山支公司与陈国平林汉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山支公司,陈国平,林汉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终字第28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山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负责人胡晓光,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国平,男,195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审被告林汉仲,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山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国平、原审被告林汉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山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山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山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代理审判员 雷晓琴代理审判员 张佳佳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建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