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信中法民申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小娜因与被申请人艾浩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小娜,艾浩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信中法民申字第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小娜,女,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艾浩,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信阳市棉麻公司下岗职工,住信阳市。再审申请人张小娜因与被申请人艾浩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4年8月18日向再审申请人张小娜发出传票,通知其于2014年8月22日上午九时到庭接受询问。再审申请人张小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小娜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蔡红莉审判员  邰本海审判员  冯卫疆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邱中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