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河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永昌县恒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昌县恒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李万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永河民初字第191号原告永昌县恒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平,该公司经理。被告李万龙,男,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昌县恒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永昌县恒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万龙以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永昌县恒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昌县恒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2元,减半收取2061元,由原告永昌县恒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尚宏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鲁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