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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庐江执字第0067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圣迎春与周应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周查封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圣迎春,周应林,陈鸿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庐江执字第00679-2号申请执行人圣迎春,女,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周应林,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陈鸿云,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庐民一初字第029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应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应林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应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周应林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7H4**的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