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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桥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承德赢润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赢润商贸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桥执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承德赢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慧敏,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承德赢润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承德赢润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双桥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仝西胜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日书记员王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