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萍民一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李石明与萍乡市潘家冲煤矿破产管理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石明,萍乡市潘家冲煤矿破产管理人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萍民一初字第2号原告李石明,男,1958年5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陈明,萍乡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萍乡市潘家冲煤矿破产管理人。负责人贺雪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石明诉被告萍乡市潘家冲煤矿破产管理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石明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石明撤回起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石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石明承担。审判长 杨发良审判员 曾东林审判员 昌 伟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豫鹏第页(共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