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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农民初字第30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1-16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农民初字第3051号原告梁某某,男,汉族,1954年11月8日出生,现住农安县。被告贾某某,女,汉族,1960年6月20日出生,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梁某某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徐世贵审判员  崔景辉陪审员  孙庆一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