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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执字第352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隋爱国与青岛大禹渔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爱国,青岛大禹渔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执字第3524号申请执行人:隋爱国,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管清英,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大禹渔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陈宝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隋爱国与被执行人青岛大禹渔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457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53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时间较长,琅琊镇人民政府先行垫付,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457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孟爱君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玉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