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刑执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王正坤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正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刑执字第724号罪犯王正坤,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本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0)泰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王正坤有期徒刑十三年,处罚金60000元,2011年1月20日起入监执行。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4年8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自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悔过自新,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落实好行为规范;该犯积极投身监区文化建设、三项学习等工作,积极参加以哲学教育为主题的各种学习活动,遵守学习纪律,成绩优秀,全年到课率达100%;服从生产管理,熟练掌握劳动技能,全年出勤率达99%,为确保监管秩序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截止到2014年5月该犯累计考核分已达84.4分,按照计分考核有关规定,兑现记功二次的奖励,2013年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称号,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正坤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正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0年5月4日至2022年4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长青审判员 罗 斌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韩天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