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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景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周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景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周某,女,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人。被执行人张某,男,云南省普洱市景谷人。周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景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景民初字第4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某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赔偿款500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某所申请执行的标的50000元已全部执行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景谷县人民法院(2014)景民初字第45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庞育龙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朝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