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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五民二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李燕与周占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周占峰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五民二初字第00451号原告:李燕。被告:周占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燕与被告周占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彩先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栗艳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