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五民二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李燕与周占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周占峰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五民二初字第00451号原告:李燕。被告:周占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燕与被告周占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彩先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栗艳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