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执字第3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怡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郭红、傅雅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怡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郭红,傅雅美,叶敏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执字第301-1号申请执行人怡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梅。被执行人郭红,女,香港居民。被执行人傅雅美,女,香港居民。被执行人叶敏芝,女,香港居民。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30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9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台湾花园大厦裙楼2层9号商铺的物业管理服务费54262元、本体维修基金1554.82元、中央空调维护费12697.31元及利息(1999年4月至2011年8月期间,计算方式为从当月的第1日起,以上月产生的物业管理费、本体维修基金和中央空调维护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至该判决指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证券、无工商股权,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查封了三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台湾花园大厦裙楼2层9号商铺,该房产价值与本案标的相差过大,暂不宜处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军执行员 赵 静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