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刑执字第264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吴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常刑执字第2646号罪犯吴强。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有前科。本院于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作出(2012)常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强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1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4年8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吴强在服刑之初,仍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2013年3月因与同犯发生矛盾并公开顶撞干警受到严管并扣考核分10分的处罚。经教育,自2013年5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制作工种,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三季度至2014年一季度因在劳动竞赛中表现较好先后四次获奖分共11分。考核截止2014年5月共获考核分80.6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吴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强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九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覃智平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高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