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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中民一终字第0019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丽君与被上诉人王志国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中民一终字第0019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上诉人孙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元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朴永胜、审判员张今强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某某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元科审判员  张今强审判员  朴永胜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 赫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