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0112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西安市第八十三中学与陕西金狗桌球娱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第八十三中学,陕西金狗桌球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112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第八十三中学,住所地西安市咸宁路***号。法定代表人于劼,校长。被执行人陕西金狗桌球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南路36号信步闲庭C座1层1F101号。西安市第八十三中学与陕西金狗桌球娱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韩初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金狗桌球娱乐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西安市第八十三中学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陕西金狗桌球娱乐有限公司腾交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款48000元及案件受理费806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金狗桌球娱乐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日腾交了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款48000元及案件受理费8069元,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民韩初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党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