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327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3279号原告王某甲,女,1969年7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被告王某乙,男,51岁,汉族,农民,现住同上。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晓东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