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民初字第048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白艾连与郑慧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艾连,郑慧星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4811号原告白艾连,女,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大柳塔镇前柳塔林场路。被告郑慧星,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艾连诉被告郑慧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白艾连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艾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免收取。审判员 崔宏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