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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48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白艾连与郑慧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艾连,郑慧星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4811号原告白艾连,女,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大柳塔镇前柳塔林场路。被告郑慧星,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艾连诉被告郑慧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白艾连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艾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免收取。审判员  崔宏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