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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48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袁银清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银清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486号罪犯袁银清,现于重庆市子监狱服刑。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以(2010)酉法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银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该犯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1日以(2011)渝四中法刑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于2013年1月8日,本院以(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5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应于2015年10月31日刑满。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4年7月14日提出(2014)重女狱减字第530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王晴、刘帮凡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女子监狱工作人员蔡凌、罪犯袁银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袁银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袁银清在服刑期间获三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袁银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银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吴宝山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徐 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