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静执字18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姚建平、王美丽等与姚菊冠、黄建华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建平,王美丽,姚骏杰,XX莉,姚菊冠,黄建华,黄倩恩,黄斯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4761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静执字1807号申请执行人姚建平,男,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王美丽,女,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姚骏杰,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XX莉,女,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本市。被执行人姚菊冠,女,194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本市。被执行人黄建华,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被执行人黄倩恩,女,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被执行人黄斯炜,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静民三(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因在财产保全时查封了申请执行人姚建平、王美丽、姚骏杰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的上海市梅川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现申请人姚建平向我院提出解除查封该房产。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担保人姚建平、王美丽、姚骏杰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的上海市梅川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佩珏审判员 柴国平审判员 沈国敏二〇一四年九月××日书记员 杨 辉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沈国敏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臧唯佳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