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湖德民初字第423-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上海固名科技合作公司与德清永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固名科技合作公司,德清永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德民初字第423-2号原告上海固名科技合作公司。法定代表人郁真致。委托代理人郑琦、封晓骏。被告德清永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百兴。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固名科技合作公司诉被告德清永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固名科技合作公司于2014年9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也无违反法律和其他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固名科技合作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440减半收取4220元,财产保全费2900元,共计7120元,由原告上海固名科技合作公司承担。(此页内容无正文)审 判 员 翁璐娴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方依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