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执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临沂圣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马彩标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圣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临沂市东宇建筑公司,马彩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1143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圣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硕,总经理。被执行人临沂市东宇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佃波,经理。被执行人马彩标,男,1965年9月21日生,汉族,居民。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河商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彩标的银行存款23万元,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账户(账号37001826601050152181;开户行:建行临沂河东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磊审判员 刘成宝审判员 高冠雷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靖美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