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马占军诉青海省海东公路总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占军,青海省海东公路总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07号申请人:马占军,男,回族,1944年5月生,互助土族自治县高寨镇西村村民。委托代理人:马福明,男,回族,1972年2月生,互助土族自治县高寨镇西村村民。系马占军之子。被申请人:青海省海东公路总段。法定代表人罗延辉,该段总段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占军与被申请人青海省海东公路总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马占军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东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中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兵审判员 范德勇审判员 祁生忠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海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