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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刑二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高某某、张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刑二初字第282号公诉机关东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甲,男,1988年2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2014年5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2014年5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二诉刑诉(2014)第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甲、张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春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甲、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高某甲、张某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某小区超市内,撬门入室,盗走被害人高某乙现金5504.5元,灰色联想G450笔记本电脑一台,香烟76条及各种散烟12盒,以上财物价值共计24104.5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甲、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高某甲、张某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某小区超市内,撬门入室,盗走被害人高某乙现金5504.5元,灰色联想G450笔记本电脑一台,香烟76条及各种散烟12盒,以上财物价值共计24104.5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二被告人庭审质证无异议,本院查证属实,予以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高某乙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被害人高某乙经营的位于东胜区某小区的超市被盗的时间、地点、被盗现金及被盗物品情况。2、侦破报告,证明2014年5月3日5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甲、张某在东胜区西出口附近堵卡点被抓获。3、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证明被盗赃物及现金被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4、提取笔录及提取工具照片,证明在二被告人供述藏匿作案工具的地点提取到的作案工具并予以扣押。5、涉案物品照片,证明被盗物品的外观情况。6、作案工具照片,证明被告人作案时所使用的工具的外观情况。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二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情况。8、内蒙古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别检验报告,证明涉案卷烟系真品卷烟。9、鄂尔多斯市东价刑鉴字(2014)第147号价格鉴定意见,证明涉案赃物价值共计18600元。10、户籍证明信及证明,证明二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二被告人在户籍地没有违法犯罪行为。11、被告人高某甲、张某的供述(附同步录音录像),证明二被告人在2014年5月3日凌晨2时许,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某小区超市内盗走被害人现金及物品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确认。被告人高某甲、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3日起至2016年1月2日止;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3日起至2016年1月2日止;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袁晓鹏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