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周某与郭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中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周某,女,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被执行人郭某,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周某申请执行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暂时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12)舞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红旗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