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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周某与郭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中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周某,女,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被执行人郭某,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周某申请执行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暂时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12)舞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红旗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