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湖北有限公司与范张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湖北有限公司,范张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1505号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江区解放大道686号世界贸易大厦3415室。法定代表人,倪瀛,公司董事长。被告范张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湖北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张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湖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褚保平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