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吴民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尤荣根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荣根,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吴民初字第987号原告:尤荣根。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应雅雯。本院在审理原告尤荣根与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在递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不存在所谓“保险标的物”,故本案因移交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人身保险中,保险标的系人的寿命和身体,不属于物的范畴,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予以移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嫣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熊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