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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濉民一初字第02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郑玄与郜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玄,郜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濉民一初字第02157号原告:郑玄,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委托代理:李刚,安徽省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郜祥,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玄与被告郜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郑玄以郜祥已支付其全部借款为由,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玄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郑玄负担。审判员 吴 燕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