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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中法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2014)永中法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邓德良与被执行人永州侨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陈海诚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德良,陈海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中法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邓德良,被执行人永州侨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泷泊镇。法定代表人陈海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海诚本院在执行邓德良与永州侨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陈海诚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永州侨海国共产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资产在另案处理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州中法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永州侨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资产另案处理结束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光耀审判员  龙建辉审判员  陈连明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正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