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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仑执民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浙江祥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永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浙江祥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永兴,杨雪梅,宁波仕诺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1715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代表人:夏昱强,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祥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永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永兴(公民身份号码:3621291963********),住宁波市。被执行人杨雪梅(公民身份号码:3621291968********),住宁波市。被执行人宁波仕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开发区。代表人:陈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祥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永兴、杨雪梅、宁波仕诺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甬仑商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本案现无法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浙江祥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永兴、杨雪梅、宁波仕诺电器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情况出现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仑执民字第1715号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薛天祥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