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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行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任俊芳等与县规划局不服规划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俊芳,张水荣,澄城县城乡规划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澄行初字第00010号原告任俊芳,女。原告张水荣,男。被告澄城县城乡规划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陈忠良,任局长。原告任俊芳、张水荣诉被告澄城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俊芳,张水荣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俊芳,张水荣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俊芳、张水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共同负担。审 判 长  成俊盈审 判 员  付毅超人民陪审员  姬雷锁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郑开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