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刑执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赵文举抢劫罪等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文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刑执字第883号罪犯赵文举,男。2011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作出(2012)青刑初字第2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赵文举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2012月9月13日入监执行,刑期自2011年10月12日至2031年4月23日。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4年8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赵文举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取得考核分68分,记功一次、表扬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赵文举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文举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1年10月12日至2030年7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强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张明贵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韩天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