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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民二终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曲淑杰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淑杰,徐福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二终字第004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曲淑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徐福昌。委托代理人:秦玉,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曲淑杰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东港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04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曲淑杰于2014年9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曲淑杰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曲淑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上诉人曲淑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立新审 判 员  曹振宇代理审判员  关 爽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董泽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