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榆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马俊华诉被告李俊强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华,李俊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199号原告马俊华,男,汉族,1965年8月4日生,山西省长治市人。委托代理人鹿秀娥,山西昊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俊强,男,汉族,1968年6月29日生,榆社县人。原告马俊华诉被告李俊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俊华于2014年9月1日以双方自行处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俊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8元,减半收取339.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文婷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国艳 搜索“”